1997年3月2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丶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二丶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丶万江县丶涪陵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三丶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