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 《惩治汉奸条例》公布
历史时间:1946年3月13日

  1946年3月13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惩治汉奸条例》,同日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通谋敌国,而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为汉奸而藏匿不报或包庇纵容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条之罪者没收其全部财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查封动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查封动产,得委托该管地方行政机关执行之;明知为汉奸将受没收或查封之财产而隐匿丶收买丶寄藏或冒名顶替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或并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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